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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3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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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关于巡视工作的统一部署,2023年3月3日,四川省委第十巡视组巡视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工作动员会召开。会前,巡视组召开了与华西集团主要领导的见面沟通会。动员会上,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赵正文对做好巡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省委第十巡视组组长赵晓东作巡视动员讲话,华西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杨斌主持会议并代表集团党委作表态发言。省委第十巡视组副组长王瑜,省纪委监委办...
2022 - 12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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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党委巡察组召开巡察华西金控党委反馈会12月15日上午,集团党委巡察组召开巡察华西金控党委反馈会,分别向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党委领导班子反馈巡察情况。集团纪委书记杨福林出席会议提出整改要求。集团党委巡察组常务副组长李登龙反馈巡察情况。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周家立主持会议并作表态发言。巡察组在反馈巡察情况中指出,2018年以来华西金控经济运行总体平稳,发展定位和发展模式进一步明确,但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2022 - 10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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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上午,华西金控党委组织召开传达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扩大)会暨中心组第十次学习(扩大)会。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周家立主持会议,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全体中层管理人员和党员通过现场或视频的方式参会。会上,周家立主持传达学习了党的二十大报告十五个方面的重点内容,并传达了省委学习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和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杨斌10月28日在传达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党委(扩大)会上的讲话精神。他强调:党的...
保险经纪
2021 - 05 - 08
第一条 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预防和惩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进行销售、理赔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履行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合法、科学、有效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客观。 第四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载中介业务的业务和财务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逐单记载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签订的保单的保险费和佣金数额。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中介业务的稽核审计,建立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保险公司发现中介业务活动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并保留详细的培训档案。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岗位,负责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代理业务定期核查制度,核查结果应当记入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 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其代理权。   2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终止其代理权。 第九条 保险公司...
2018 - 10 - 10
银保监办发〔2018〕76号各银监局,各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更好结合起来,在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同时,必须着力疏通货币信贷传导机制,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推动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实现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循环。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满足实体经济有效融资需求根据企业生产、建设、销售的周期和行业特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还款方式,适当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合理确定考核指标,避免贷款在同一时间特别是月末、季末集中到期而引发企业资金紧张。对符合授信条件但遇到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要继续予以资金支持,不应盲目抽贷、断贷。对成长型先进制造业企业,要丰富合格押品种类,创新担保和融资方式,合理确定抵质押率,在资金供给、贷款利率方面给予适当倾斜。二、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强化小微企业、“三农”、民营企业等领域金融服务充分利用当前市场流动性宽裕、银行业和保险业盈利稳定等有利条件,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扶贫和民营企业等领域的资金支持,降低融资成本。对于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要提前开展贷款调查与评审,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依照程序办理续贷,缩短资金接续间隔,降低贷款周转成本。对于主业突出、公司治理良好、负债率较低、风控能力较强的龙头民营企业,要进一步加大融资支持,充分发挥其行业带动作用,稳定上下游企业生产经营。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加大对扶贫、教育、留守儿童等领域的支持。三、支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推动有效投资稳定增长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加大对资本金到位、运作规范的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的信贷...
2018 - 08 - 0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经纪人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保险经纪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人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一节 业务许可 第六条  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人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二)注册资本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且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托管; (三)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五)公司名称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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