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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7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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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省政府有关安全工作的专题会议后,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杨斌赓即落实会议要求,以“四不两直”方式,督导“金堂赵镇沱源北片区01地块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防汛减灾工作。他要求,集团各级要迅速行动起来,用好“人防、物防、技防”安全保障体系,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巡查排险,落实落细各项安全措施。       杨斌传达了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有关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相...
2024 - 07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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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集团召开2024年度法治合规工作会暨合规管理委员会年度会议。集团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兼合规管理委员会主任马林出席会议并讲话。马林谈到,当前集团改革发展正处于穿透行业周期的关键阶段,法治合规护航助航责任重大、使命光荣,集团全体法治合规人员一定要以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入推进依法治企、合规管理各项工作,为推动集团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一是准确把握风险形势,强化法律审核把...
2024 - 07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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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杨斌带队赴雅安,与市委书记夏凤俭深入座谈。这是继3月8日双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以来的再聚首、再深聊,会上“数字经济、绿色低碳、城市更新、深度合作”等关键词多次出现。雅安市委副书记、经开区党工委书记刘吉祥出席座谈会。 杨斌对雅安市长期以来对华西的支持表示感谢。自3月8日双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以来,双方高层亲密互动,“整个合作过程干事创业氛围好,激情很高”,...
2024 - 06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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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华西集团向四川省委报送《关于“四川建筑”弯道超车、跨越发展的建议》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关心。省住建厅、省国资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大力支持。华西勇于担当起了助推四川向“建筑强省”转变的时代重任,牵头建设四川省级建筑产业园区。4年来,集团抢抓建设“一个园区”的重大机遇,“站位要高、方向要准、目光要远、融入要深、作为要实”,加快“智改数转”,培育新质生产力,重塑四川建筑产业格局。集团陆续在省内的...
2024 - 06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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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202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畅通生命通道”主题,为进一步增强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6月21日上午,公司邀请成都市利民消防宣传中心开展了消防知识培训暨消防应急演练活动。公司副总经理、安委会副主任黄武出席活动。利民消防宣传中心罗教官通过生活中的典型火灾案例,运用图片和视频方式详细讲解了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包括火灾发生原因、如何预防火灾,火场逃生以及急救方式方法等内...
金控
2018 - 05 - 27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24日起施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
2018 - 05 - 27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六条 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第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
2018 - 05 - 27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股权类投资,投资设立子企业、合资合作企业,收购股权或收购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以及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二)资产类投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不设立企业的合资合作等;(三)其他投资行为。授权从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按相关规定办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二)债券类融资;(三)其他融资行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项目是指市政府确定的项目。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第二章 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管职责与制度第七条企业是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担以下职责:(一)加强投融资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二)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投融资活动);(三)对投融资项目及借款和担保行为进行可行性研究及依法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四)对须报市政府核准的非政府性投融资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先报市国资委审核。政府性项目的决策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五)单项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的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备...
2018 - 05 - 27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股权类投资,投资设立子企业、合资合作企业,收购股权或收购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以及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二)资产类投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不设立企业的合资合作等;(三)其他投资行为。授权从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按相关规定办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二)债券类融资;(三)其他融资行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项目是指市政府确定的项目。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第二章 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管职责与制度第七条企业是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担以下职责:(一)加强投融资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二)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投融资活动);(三)对投融资项目及借款和担保行为进行可行性研究及依法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四)对须报市政府核准的非政府性投融资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先报市国资委审核。政府性项目的决策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五)单项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的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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