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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5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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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9日,华西产投下属华西金控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首单ABS(华西集团首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募集资金4.51亿元,期限2年,优先A级利率2.50%,创下中西部省级建筑施工企业同期限ABS利率新低。 本项目引发市场热烈反响,发行环节获得各类机构投资人踊跃认购,以平安银行、天府信托、泸州银行、东证融汇等机构投资者为代表,涵盖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信托、券商自营等多类型主流...
2026 - 04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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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集团召开2026年一季度经济运行分析会,全面总结一季度经济运行质效,部署二季度及下一阶段重点工作,动员全体干部职工锚定全年目标任务,担当实干,主动作为,推动集团在“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马林出席会议并讲话,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杨如刚主持会议。 马林传达了省国资委一季度经济运行分析会精神,指出集团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稳增长、拓...
2026 - 03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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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集团召开管理提升专项工作推进会,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实干担当奋力推进“十五五”良好开局动员部署会精神,全面对标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强化管理提升培塑高质量发展新优势的工作要求,围绕“管理提升年”系统部署2026年生产经营重点任务。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马林要求全体华西人严格对照《集团2025年—2027年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和《集团管理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明...
2026 - 03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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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6日,集团召开学习贯彻上级会议精神专题会,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实干担当奋力推进“十五五”良好开局动员部署会、省国资委工作专题会及全国安全生产和森林草原防灭火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压实责任,以“开局即决战”的奋进姿态,吹响华西“十五五”开局首战的攻坚号角。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马林提出七项重点任务,动员全体华西人全力以赴打赢一季度攻坚战,推动华西各项工作在2026年实现更大突破。集团...
2026 - 03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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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着丙午新春的喜庆氛围,在“十五五”开局之战击鼓催征的重要时刻,2026年2月28日,华西集团迎来一面曾于2025年5月20日在天安门广场升起过的国旗,这面国旗编号2025—0140号,长5米,宽3.3米,由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赠予华西集团,这绚丽的中国红不仅增添了春节喜庆气氛,更为满弦开工的全体华西善建者注入了强大的精神动力!2月28日下午,国旗赠予仪式在北京天安门国旗教育馆庄重举行。北京...
保险经纪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2021/5/8 15:11:47
来源: 保监会令〔2009〕4 号文件
编辑:

第一条 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预防和惩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进行销售、理赔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履行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合法、科学、有效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客观。

 

第四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载中介业务的业务和财务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逐单记载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签订的保单的保险费和佣金数额。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中介业务的稽核审计,建立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保险公司发现中介业务活动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并保留详细的培训档案。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岗位,负责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代理业务定期核查制度,核查结果应当记入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 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其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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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终止其代理权。

 

第九条 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代理人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严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二)利用保险业务进行非法集资、传销或者洗钱等非法活动;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需要报告的行为。

 

第十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公估机构,通过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中介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虚构保险合同、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编造虚假中介业务、虚构个人保险代理人资料、虚假列支中介业务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中介业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保监会可以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有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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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第二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在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违法行为的,应当并案查处。

 

第二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在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非法集资、传销、洗钱、违反国家税收管理规定等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移送。

 

第二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在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依法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移送。

 

中国保监会在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非国有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偷税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09  10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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