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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7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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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省政府有关安全工作的专题会议后,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杨斌赓即落实会议要求,以“四不两直”方式,督导“金堂赵镇沱源北片区01地块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防汛减灾工作。他要求,集团各级要迅速行动起来,用好“人防、物防、技防”安全保障体系,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巡查排险,落实落细各项安全措施。       杨斌传达了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有关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相...
2024 - 07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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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集团召开2024年度法治合规工作会暨合规管理委员会年度会议。集团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兼合规管理委员会主任马林出席会议并讲话。马林谈到,当前集团改革发展正处于穿透行业周期的关键阶段,法治合规护航助航责任重大、使命光荣,集团全体法治合规人员一定要以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入推进依法治企、合规管理各项工作,为推动集团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一是准确把握风险形势,强化法律审核把...
2024 - 07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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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杨斌带队赴雅安,与市委书记夏凤俭深入座谈。这是继3月8日双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以来的再聚首、再深聊,会上“数字经济、绿色低碳、城市更新、深度合作”等关键词多次出现。雅安市委副书记、经开区党工委书记刘吉祥出席座谈会。 杨斌对雅安市长期以来对华西的支持表示感谢。自3月8日双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以来,双方高层亲密互动,“整个合作过程干事创业氛围好,激情很高”,...
2024 - 06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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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华西集团向四川省委报送《关于“四川建筑”弯道超车、跨越发展的建议》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关心。省住建厅、省国资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大力支持。华西勇于担当起了助推四川向“建筑强省”转变的时代重任,牵头建设四川省级建筑产业园区。4年来,集团抢抓建设“一个园区”的重大机遇,“站位要高、方向要准、目光要远、融入要深、作为要实”,加快“智改数转”,培育新质生产力,重塑四川建筑产业格局。集团陆续在省内的...
2024 - 06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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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202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畅通生命通道”主题,为进一步增强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6月21日上午,公司邀请成都市利民消防宣传中心开展了消防知识培训暨消防应急演练活动。公司副总经理、安委会副主任黄武出席活动。利民消防宣传中心罗教官通过生活中的典型火灾案例,运用图片和视频方式详细讲解了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包括火灾发生原因、如何预防火灾,火场逃生以及急救方式方法等内...
保险经纪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2021/5/8 15:11:47
来源: 保监会令〔2009〕4 号文件
编辑:

第一条 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预防和惩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进行销售、理赔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履行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合法、科学、有效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客观。

 

第四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载中介业务的业务和财务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逐单记载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签订的保单的保险费和佣金数额。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中介业务的稽核审计,建立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保险公司发现中介业务活动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并保留详细的培训档案。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岗位,负责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代理业务定期核查制度,核查结果应当记入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 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其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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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终止其代理权。

 

第九条 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代理人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严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二)利用保险业务进行非法集资、传销或者洗钱等非法活动;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需要报告的行为。

 

第十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公估机构,通过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中介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虚构保险合同、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编造虚假中介业务、虚构个人保险代理人资料、虚假列支中介业务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中介业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保监会可以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有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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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第二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在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违法行为的,应当并案查处。

 

第二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在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非法集资、传销、洗钱、违反国家税收管理规定等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移送。

 

第二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在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依法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移送。

 

中国保监会在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非国有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偷税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09  10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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