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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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和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处分决定执行全面有效落实,切实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处分决定,是指集团两级纪检监察组织对犯错误的党员、监察对象作出或经同级党委、行政批准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第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财务等部门以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执行处分决定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执行处分决定必须坚持有纪必依、执纪必严的原则。第五条 处分决定的执行事项包括:处分决定的送达和宣布;按规定落实受处分人员党籍、职务(级别)调整、薪酬待遇变更、年度考核等相关影响性规定;恢复党员权利和解除行政处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归档、档案转移;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等。第六条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司其职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依纪依法和注重效率相结合,分级管理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协作配合和监督制约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章 处分决定执行职责分工 第七条 纪检监察组织负责协调监督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直接或者委托宣布和送达处分决定;按规定将处分决定抄送组织人事等部门及相关单位;办理解除政纪处分事项;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落实受处分人员党籍、职务(级别)调整、薪酬待遇变更、年度考核等相关影响性规定以及恢复党员权利等事项;指导对受处分人员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 受委托执行单位(党组织、行政)负责对处分决定的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