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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8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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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省委省政府高位推动,省国资委协调统筹,华西集团发起设立并全资控股的四川省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更集团)正式揭牌成立!省委常委、副省长田庆盈出席揭牌活动并讲话。省国资委党委书记张正红致辞。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马林出席,并同各级领导一道为城更集团揭牌。田庆盈向参与本轮“1+8”重点领域改革工作的各责任主体表示感谢,对城更集团揭牌成立表示祝贺。他说,改革虽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果,但改...
2025 - 08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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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华西金控召开2025年上半年经济运行分析会,认真总结公司上半年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当前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下半年工作思路和措施。集团党委委员、总会计师欧阳华杰出席会议并讲话,集团资金管理中心副总经理蔡俊参加会议。欧阳华杰听取了公司上半年相关工作汇报,对公司上半年经济运行取得的成效表示肯定,结合集团当前产业发展新态势,对公司下一步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坚定信心,全力以赴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2025 - 08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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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华西金控召开会议,认真传达贯彻集团7月29日召开的2025年上半年经济运行分析会、2025年三季度安委会扩大会议、深入开展亏损单位及亏损项目常态治理推进会议精神。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周家立主持会议。周家立主持传达学习了集团2025年上半年经济运行分析会议精神,重点传达学习了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马林关于“看成效、增信心、扛责任、保目标”的讲话和集团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杨如刚...
2025 - 08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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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集团与四川产业基金座谈交流,围绕“产融结合助力城市更新”,达成多领域、全方位的战略合作意向。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马林同四川产业基金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希深入交换意见。集团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杨如刚,四川产业基金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曾显斌参加座谈。马林对四川产业基金长期以来给予华西的关心支持表示感谢,并看好双方深化合作前景。他说,两家单位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扎实推动“1...
2025 - 07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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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集团召开2025年上半年经济运行分析会,全面回顾总结上半年各项工作的同时,分析当前外部形势,安排部署下半年及今后一段时间重点工作。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马林围绕“看成效,增信心,扛责任,保目标”,要求华西全员正视机遇和挑战,进一步坚定信心、理清思路、担当实干,推动全年目标顺利实现。集团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杨如刚提出“五个更要”的具体举措。会议传达学习省委省政府领导近期激励华西更高...
金控
2018 - 05 - 27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股权类投资,投资设立子企业、合资合作企业,收购股权或收购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以及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二)资产类投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不设立企业的合资合作等;(三)其他投资行为。授权从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按相关规定办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二)债券类融资;(三)其他融资行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项目是指市政府确定的项目。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第二章 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管职责与制度第七条企业是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担以下职责:(一)加强投融资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二)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投融资活动);(三)对投融资项目及借款和担保行为进行可行性研究及依法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四)对须报市政府核准的非政府性投融资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先报市国资委审核。政府性项目的决策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五)单项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的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备...
2018 - 05 - 27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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