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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1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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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1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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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高质量发展任务,“十五五”开局年打好“四大战役”——华西集团召开四届五次职代会暨2026年工作会 1月23日,集团召开四届五次职工代表大会暨2026年工作会,全面总结2025年各项工作,深度研判行业转型趋势,系统部署2026年重点任务,为集团“十五五”开局起步,指明实现方向和路径。省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游代丽,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
2026 - 01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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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金控召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2026年第一次(扩大)学习会专题宣贯集团第四次党代会精神 为深入学习贯彻华西集团第四次党代会精神,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明确方向,1月6日,华西金控召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2026年第一次(扩大)学习会,专题宣贯集团第四次党代会精神。华西产投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华西金控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周家立主持会议并讲话。华西产投、华西金控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余...
2025 - 12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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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第四次代表大会开幕 马林代表集团党委第三届委员会向大会作报告 杨如刚主持大会 按照“1236”发展思路,坚持“2333”转型方向,开启华西高质量转型发展崭新征程!12月30日,华西集团近7000名共产党员和20000余名干部职工热切期盼的中国共产党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第四次代表大会,在集团总部隆重开幕! 此次大会是集团在全省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
2025 - 11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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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省委城市工作会议在成都召开,省委书记王晓晖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城市建设四川实践,着力在全面打造“公园城市、安逸家园”上下功夫,加快建设具有四川特色的现代化人民城市。省委副书记、省长施小琳主持会议。贯彻落实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如...
保险经纪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2021/5/8 15:11:47
来源: 保监会令〔2009〕4 号文件
编辑:

第一条 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预防和惩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进行销售、理赔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履行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合法、科学、有效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客观。

 

第四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载中介业务的业务和财务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逐单记载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签订的保单的保险费和佣金数额。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中介业务的稽核审计,建立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保险公司发现中介业务活动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并保留详细的培训档案。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岗位,负责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代理业务定期核查制度,核查结果应当记入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 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其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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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终止其代理权。

 

第九条 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代理人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严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二)利用保险业务进行非法集资、传销或者洗钱等非法活动;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需要报告的行为。

 

第十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公估机构,通过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中介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虚构保险合同、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编造虚假中介业务、虚构个人保险代理人资料、虚假列支中介业务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中介业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保监会可以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有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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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第二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在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违法行为的,应当并案查处。

 

第二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在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非法集资、传销、洗钱、违反国家税收管理规定等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移送。

 

第二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在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依法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移送。

 

中国保监会在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非国有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偷税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09  10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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