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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7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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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省政府有关安全工作的专题会议后,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杨斌赓即落实会议要求,以“四不两直”方式,督导“金堂赵镇沱源北片区01地块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防汛减灾工作。他要求,集团各级要迅速行动起来,用好“人防、物防、技防”安全保障体系,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巡查排险,落实落细各项安全措施。       杨斌传达了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有关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相...
2024 - 07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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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集团召开2024年度法治合规工作会暨合规管理委员会年度会议。集团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兼合规管理委员会主任马林出席会议并讲话。马林谈到,当前集团改革发展正处于穿透行业周期的关键阶段,法治合规护航助航责任重大、使命光荣,集团全体法治合规人员一定要以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入推进依法治企、合规管理各项工作,为推动集团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一是准确把握风险形势,强化法律审核把...
2024 - 07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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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杨斌带队赴雅安,与市委书记夏凤俭深入座谈。这是继3月8日双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以来的再聚首、再深聊,会上“数字经济、绿色低碳、城市更新、深度合作”等关键词多次出现。雅安市委副书记、经开区党工委书记刘吉祥出席座谈会。 杨斌对雅安市长期以来对华西的支持表示感谢。自3月8日双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以来,双方高层亲密互动,“整个合作过程干事创业氛围好,激情很高”,...
2024 - 06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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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华西集团向四川省委报送《关于“四川建筑”弯道超车、跨越发展的建议》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关心。省住建厅、省国资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大力支持。华西勇于担当起了助推四川向“建筑强省”转变的时代重任,牵头建设四川省级建筑产业园区。4年来,集团抢抓建设“一个园区”的重大机遇,“站位要高、方向要准、目光要远、融入要深、作为要实”,加快“智改数转”,培育新质生产力,重塑四川建筑产业格局。集团陆续在省内的...
2024 - 06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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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202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畅通生命通道”主题,为进一步增强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6月21日上午,公司邀请成都市利民消防宣传中心开展了消防知识培训暨消防应急演练活动。公司副总经理、安委会副主任黄武出席活动。利民消防宣传中心罗教官通过生活中的典型火灾案例,运用图片和视频方式详细讲解了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包括火灾发生原因、如何预防火灾,火场逃生以及急救方式方法等内...
金控
2018 - 05 - 27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股权类投资,投资设立子企业、合资合作企业,收购股权或收购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以及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二)资产类投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不设立企业的合资合作等;(三)其他投资行为。授权从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按相关规定办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二)债券类融资;(三)其他融资行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项目是指市政府确定的项目。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第二章 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管职责与制度第七条企业是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担以下职责:(一)加强投融资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二)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投融资活动);(三)对投融资项目及借款和担保行为进行可行性研究及依法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四)对须报市政府核准的非政府性投融资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先报市国资委审核。政府性项目的决策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五)单项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的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备...
2018 - 05 - 27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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