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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8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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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上午,第九届工程建设行业互联网大会在蓉开幕。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简称“中施企协”)副会长兼秘书长尚润涛,四川省住建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程刚,工信部网络安全产业发展中心副主任董晓鲁出席开幕式。华西集团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马林应邀致辞发言。华西近年围绕“三个领域”培育打造的系列成果,同步亮相大会。      本届大会由中施企协主办,华西集团与其他兄弟单位...
2024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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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上午,华西金控召开2024年上半年经济运行分析会。集团总会计师田世云出席会议并讲话,股份公司财税管理中心主管王婧随同参会。公司在家领导班子成员、总经理助理、副总师,本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参加会议。其他员工分会场和外区单位视频参会。       会议先后听取了公司财务总监刘任秋作的上半年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公...
2024 - 08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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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央视(CCTV-4)《国家记忆》栏目连续播出四集城市纪录片。片中,频频提及华西善建者参与成都城市更新,留下的建设筑迹。这其中,有历史文化建筑,也有公共文化项目,还有交通路网、体育场馆……这一次,华西筑迹,以城市更新之名,存档《国家记忆》。
2024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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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散没有?”“指标降没有?”“利润水平提高没有?”8月8日,集团2024年上半年经济运行分析会上,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杨斌用上述三个问题,指向华西未来一段时间需要密切关注的工作内容。对照今后一段时间工作重点,集团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马林提出具体举措。       会议认真听取今年上半年集团经济运行情况汇报、市场拓展及投融资工作专项汇报。同时,集团、...
2024 - 07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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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下午,公司召开2024年新员工见面会暨入职培训会。公司在家领导、副总师、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主要负责人,2024年和2023年入职的新员工参加会议。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周家立代表公司对新员工加入华西金控大家庭表示热烈欢迎,并对新员工寄予殷切期望:一要迅速转变角色,融入公司。要迅速从“学生”转变为“员工”,全面融入到公司中,在工作上、学习上、言行上按照集团和公司规章制度从严要求自己...
金控
2018 - 05 - 27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股权类投资,投资设立子企业、合资合作企业,收购股权或收购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以及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二)资产类投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不设立企业的合资合作等;(三)其他投资行为。授权从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按相关规定办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二)债券类融资;(三)其他融资行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项目是指市政府确定的项目。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第二章 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管职责与制度第七条企业是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担以下职责:(一)加强投融资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二)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投融资活动);(三)对投融资项目及借款和担保行为进行可行性研究及依法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四)对须报市政府核准的非政府性投融资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先报市国资委审核。政府性项目的决策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五)单项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的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备...
2018 - 05 - 27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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